(2016)苏0804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尤希柏与王永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希柏,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尤希柏。被执行人王永春。本院在执行尤希柏与王永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