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86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杜某(又名杜喜云),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