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86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杜某(又名杜喜云),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