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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李某,颜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1,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胡某2,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颜某,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冯某,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胡某1、胡某2、李某与颜某、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