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潘秀春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潘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高永山,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潘秀春。被执行人潘秀春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翠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秀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该案于2016年9月21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3)翠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栗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