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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珺与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水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420号原告吕珺,男。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11708093XD,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桃力民路西林业局西侧。法人代表人张新平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珺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水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珺负担。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承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