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正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旗,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德县,现住广德县。被告人杨正旗曾因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荣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5时许,被告人杨正旗在广德县桃州镇横山中路大富豪网吧内无故辱骂正在上网的许某,继而两人发生争吵,后杨正旗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许某右腹部、右大腿外侧、背部及臀部连捅六刀,致使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伤势较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匕首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易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正旗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正旗��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正旗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杨正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5时许,被害人许某在广德县桃州镇横山中路大富豪网吧上网时,无故遭到网吧内的被告人杨正旗的辱骂,继而两人发生争吵,后杨正旗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许某右腹部、右大腿外侧、背部及臀部连捅六刀,致使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伤势较重。同年5月7日,被告人杨正旗向江苏省常熟市莫城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杨正旗由广德县公安局带回并被刑事拘留。另查明:因公安机关无法联系被害人许某,故未对其伤势程度进行伤情鉴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犯罪中所使用的匕首照片。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182××××5331电话于2016年5月5日5时7分向广德县公安局110报警,后广德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7日以“杨正旗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6年5月8日从被告人杨正旗处依法扣押了折叠刀一把,该折叠刀属管制刀具,民警��照固定证据后,依法上交该局治安大队入库管理。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侦查人员从广德县桃州镇大富豪网吧调取了案发时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一张随案移送审查起诉。5.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正旗曾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次犯罪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6.接受证据清单、广德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实:2016年5月5日5时50分,被害人许某被被告人杨正旗持刀捅伤后到广德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并被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的事实。7.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杨正旗在广德县桃州镇大富豪网吧将许某捅伤后潜逃至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同年5月7日杨正旗到常熟市公安局莫城派出所投案。8.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正旗和被害人许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杨正旗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前科查询显示其曾犯放火罪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9.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害人许某拒不配合做伤情鉴定,办案民警多次设法与其亲属、同学联系均未找到其本人,故暂未对其做伤情鉴定。(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5日5时许在广德县桃州镇大富豪网吧,被告人杨正旗持匕首将被害人许某捅伤时的具体地点及概貌情况。(三)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网吧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杨正旗持匕首捅伤被害人许某的事实。(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5日5时左右,自己和杨某在桃州镇大富豪网吧上网,自己坐95号机位,杨某在自己右边上网,杨正旗突然走到自己后面骂自己“小二逼”,自己回了他一句“小二逼”,接着杨正旗狠狠地说要弄死自己,为此自己与杨正旗吵了起来。吵了4、5分钟后,杨正旗叫自己下楼去,说这儿有监控,自己说就在这儿呆着,有本事就在这儿弄自己。杨正旗用手摸自己的头部,还把手搭在自己的肩上,自己立即推开他,叫他离自己远点,但他仍不放手,一直纠缠自己,突然他用左手勾住自己的脖子,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自己的腹部、右大腿、背部、屁股连捅六刀,一下流出了很多血,自己的座位和过道都是血,这时网管员刘某看见了,就上来抓住杨正旗的手,制止他继续行凶,一会他就跑了,自己随即报了警。自己左腹部被刺一刀,不深;右大腿外侧被刺两刀,伤口长3-4公分,深2公分;右臀部被刺一刀,伤口长3-4公分,深2公分;左后背被刺两刀,伤口长3-4公分,深2公分,伤势很重,自己当时晕过去了。捅自己的匕首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展开有20公分长,宽3公分左右。(五)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同许某是朋友关系,一个月前在大富豪网吧上网认识的。2016年5月5日5点多钟,自己和许某都在大富豪网吧上网,自己在96号位子,他在95号位子,在上网时突然停网了,自己就和许某讲话,这时杨正旗就对自己和许某骂了一句“小二逼”,许某就回了他一句,“你不也是吗”。之后杨正旗又骂许某,许某叫杨正旗不要啰嗦,杨正旗就对他说“我们到网吧楼下去讲”,意思是喊许某到楼下去打架,许某讲他不下楼,要打就在楼上,后他们吵了一会,接着就打了起来,自己起身看见许某把杨正旗按在93号椅子上,杨正旗右手拿着一把匕首,往许某的腿上和背部扎了三刀的样子,许某还是将杨正旗两只手按在93号椅子上,这时网吧网管也来了,将他俩拉开,杨正旗从座位起身后就走了。自己看见许某身上在流血,最后许某报警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自己就陪许某到县医院看伤了。2.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是四合人,是自己在桃州镇大富豪网吧���识的。2016年5月5日5点钟左右,他被住在柏垫镇粮长村的一个叫杨正旗的人用匕首捅伤了。当天4点多钟,自己在大富豪网吧上网时,突然断网了,自己就在座位上玩手机,这时听见后排有吵架声,自己回头看是杨正旗和许某在吵,自己听见许某在讲,“要打就在这儿打,不要在这儿废话”,杨正旗讲:“我不和你在这儿打,这儿有摄像头”。自己继续在玩手机,过了5分钟自己听见桌椅移动的声音,自己回头看时,网管和许某一起把杨正旗按在许某旁边的椅子上,杨正旗的右手握住一把匕首,网管的双手将杨正旗拿匕首的右手按住,后他俩将杨正旗松开,杨正旗将匕首收起来,装在自己口袋里,匕首展开后有二十多公分,刀身黑色,然后杨正旗就走了。自己看见许某的大腿和后背处流血了,后许某借自己的182××××5331手机报了警,一会警察来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5时许,自己正在机房修机子,突然听到网吧有吵闹声,自己立即出来,看到杨正旗把许某抱着,许某抓杨正旗持刀的手,自己赶紧过去夺杨正旗手中的刀子,刀子没夺下来,但把他俩弄开了,杨正旗把刀收起来就走了,自己发现地上有很多血迹,立马去追杨正旗但没追到,等自己回网吧时,警察已赶到现场,随后就把许某送到医院救治。自己看到许某的右大腿外侧和背部都被刺伤,具体被刺几刀不清楚,现场流了很多血,他身上都是血,伤势挺重的。杨正旗拿的是一把钢制的匕首,折叠式的,长约20多公分,宽约3-4公分。案发前,许某坐95号机位,杨正旗坐92号机位,他们中间隔条过道,当时杨正旗没上网在吃面。自己在网吧干了十多年,比较了解杨正旗,他1997年出生,平时游手好闲,经常出入网吧,上网也不多,爱主动招惹别人,还经常问别人要烟、要钱上网,要饮料喝,也不管别人熟悉不熟悉,遭到很多顾客的反感,网吧管理人员经常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去劝他不要这样做,他不但不听反而和他们吵嘴,他们拿他也没办法。(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正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5日5时左右,自己在广德县桃州镇横山中路大富豪网吧内吃面时朝坐在电脑对面的两个人骂了一句“小二逼”,其中一个姓许的人回了自己一句,于是自己和他对骂了4分钟左右,然后自己走到他跟前,把他肩膀拍拍说“下楼去”,他说要搞就在这儿搞,自己说这里有监控,自己把手搭在他肩膀上,还在他的头部摸了几下,他将自己的手推开,自己就火了,随即自己用左手勾住他的脖子,右手顺手拔出腰间所携带的自己在网上买的一把黑灰色、金属制折叠式的匕首,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朝他的腹部、臀部、腿部、背部连刺了五六刀。自己刺他的时候,他抓住自己拿匕首的手腕,这时网管刘某看见了,就过来把自己与他拉开,自己乘机跑了。2016年5月7日早上自己搭车来到常熟,到晚上6:30想打出租车回广德投案,但自己没钱,就对出租车司机说到广德再给,司机不同意,后自己借司机的手机打电话给常熟警方报警,在常熟投案了。自己刺伤许某时,网吧有自己同学易某、杨某在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正旗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正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杨正旗的犯罪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静云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