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郭传恕、李慈敏、刘云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郭传恕,李慈敏,刘云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海云天**号*座百汇首尊府邸5F。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晓春,男。被执行人:郭传恕,男。被执行人:李慈敏,男。被执行人:刘云普,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传恕、李慈敏、刘云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了(2011)庄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23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贤永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