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1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佛山市城区对外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佛山市城区对外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1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2号五邑大厦三楼。负责人:孙光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城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里水管理区华远村新庙大街四巷六号202之二。法定代表人:卢良添。申请执行人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城区对外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指定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依法作出(2006)汕市区法执字第某号裁定书。后该案退回本院,案号为(2010)深中法执退字第某号。某年某月某日,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依《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及其一切主从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并在《经济日报》登载了《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某房产及地块[房屋权证某号码,土地使用权证某号]。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友达康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深友评字[2014]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为若干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产。某年某月某日,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保留价若干元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但未成交。某年某月某日,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保留价若干元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竞买人徐某霞以若干元竞得。上述拍卖所得款项扣除评估费若干元、执行费若干元后,余款若干元已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