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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苗玉军诉刘小峰、刘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军,刘小锋,刘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苗玉军,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刘家河村人。被执行人:刘小锋,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山西省临县大禹乡刘家疙瘩村人。被执行人:刘奇文,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山西省临县大禹乡刘家疙瘩村人。本院在执行苗玉军申请执行刘小锋、刘奇文买卖合同纠纷的(2013)保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647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小锋、刘奇文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小锋、刘奇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