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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颜金钟与周金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钟,周金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278号原告:颜金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金成,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颜金钟与被告周金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金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颜金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金成立即支付颜金钟加工款568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周金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周金成开办“金雅服饰”,但未办工商登记。周金成多次向颜金钟定作拉链。2015年1月20日,经结算周金成共结欠颜金钟拉链款76800元,有周金成出具的《结欠款凭证》为依据。结欠后,周金成陆续偿还20000元,至今尚欠颜金钟56800元未偿还。周金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周金成开办服装厂,并以“金雅服饰”的字号对外开展业务,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因经营服装厂需要,周金成多次向颜金钟定作拉链。2015年1月20日,双方经结算,周金成确认截止该日共结欠颜金钟拉链款76800元,并以“欠款人”的名义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由颜金钟收执。后周金成分二次支付欠款20000元,至今尚欠拉链款56800元未付,颜金钟经催讨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颜金钟的陈述,并有颜金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周金成的《户籍证明》、周金成出具的《结欠款凭证》等为据。周金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金成以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字号对外进行经济活动,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颜金钟与周金成之间的定作拉链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成立有效。周金成结欠颜金钟拉链款76800元,有周金成出具的《结欠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颜金钟主张结欠后周金成已偿付20000元,构成自认,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周金成拖欠颜金钟拉链款经催告不还,除应支付尚欠款项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颜金钟与周金成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周金成拖欠颜金钟拉链款经催告不还,除应支付尚欠费项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颜金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周金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周金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颜金钟拉链款56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周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凯歌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巧膑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