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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谷兰洲对阚殿平故意伤害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51号谷兰洲:你为阚殿平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应追究阚殿平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姜某某、孙某某、王某等人因于2010年8月6日持械将谷兰洲打成重伤一事分别被定罪判刑。关于谷兰洲被打的案件起因,姜某某、孙某某、王某的刑事裁判文书均认定系姜某某因与谷兰洲有矛盾而纠集孙某某等人殴打谷兰洲,且均未认定案件起因与本案原审被告人阚殿平有关。而基于同一基本事实,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案件起因系姜某某受阚殿平指使而找人持械打伤谷兰洲。此事实的认定与姜某某等人的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案件起因不一致,但并无姜某某证言、阚殿平供述等关键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阚殿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关于阚殿平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兰洲民事诉讼告诉,并无不当。申诉人谷兰洲要求认定阚殿平犯故意伤害罪以及追究阚殿平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诉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