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坤泉与费华股权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华,李坤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泉。上诉人费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坤泉股权转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费华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费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费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