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民终7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坤泉与费华股权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华,李坤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泉。上诉人费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坤泉股权转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费华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费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费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