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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某一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一,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一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代理检察员李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邵某一及法定代理人刘某一,被告人周某一,证人王某一、邵某二、邵某三及赵某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一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邵某一家中,采用扒裤子、摸、抠等手段,多次对被害人邵某一进行猥亵。经鉴定,被害人邵某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周某一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邵某一的陈述;证人刘某一、王某一、邵某二、邵某三、赵某一证言及李某一、刘某二、奚某一、张某一、李某二的证言;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查询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一以暴力的方法多次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一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辩解不构成犯罪,其理由:1、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其没有作案时间,其从2013年9月份出门,2014年1月末回来;其只去过邵某一家两次,都是邵某一的父母在场。2、被害人母亲刘某一与其妻子有矛盾:一是刘某一夫妻吵架后,刘某一向其老伴说要把孩子扔下不管,其老伴说过她,因此得罪刘某一;二是刘某一向其家索要工钱时,其老伴嫌要多了,说她穷疯了。因为有矛盾,刘某一对其诬陷。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邵某一与母亲刘某一、继父王某一生活,刘某一夫妇平时打工,邵某一一人在家。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一利用邵某一独自在家之机,多次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被害人家中,采用扒裤子,摸乳房,摸、抠阴部等手段,对被害人邵某一进行猥亵。经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被害人邵某一处女膜3点处陈旧性裂口。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害人邵某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周某一供述,证实其欠银行的贷款,法院已经下传票了,警察来其家找其时,其以为银行贷款的事情,当时害怕,所以告诉警察其不叫周某一,没想到警察一下子把其认出来。其平时穿黑色齐头短裤,另外灰色齐头短裤和黑色带白色斜杠的三角短裤其不怎么穿。2013年6月末至7月初的一天下午,其从家里看见邵某一在大道边站着,其就叫她过来,然后在地上写了个字,问她认识不,邵某一说认识,其说这孩子真行,说完其就用手摸了邵某一脸一下,之后又捏了邵莹乳房两下,其摸邵某一的时候她往后躲,不让其摸。邵某一有点傻,但不是那种傻,有些事情邵某一还是明白的。2、被害人邵某一陈述,证实其被人摸身体了,邻居周某一到其家摸其的乳房和阴部,时间大概从2013年10月份左右到现在,具体多少次记不清了,都是白天的事。周某一来时家没有人,其父母早上都出去打工,一般晚上才能回家,他们上班时其一个人在家。周某一到其家,把其裤子脱下来,摸其阴部,把手指伸进其阴部里,把手伸进其衣服里摸其乳房,他脱其裤子时,其用手护着,他打其手。他把自己裤子也脱下来,还把小便拿出来,在其面前摆弄。最近一次是十多天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白天,其一人在家,周某一去其家问其吃饭没有,其说吃完了。他又问你妈他们走了,其说嗯。然后他让其脱裤子,其说不脱,他说不脱打你,然后他上来把其裤子拽下去了,接着他把自己裤子脱了,他把其摁在炕上,用手摸其小便,还用手往里抠,用手摸乳房,还把他的小便拿出来摆弄。他脱其裤子后,其往炕里边跑,然后他也上炕了,还过来亲其嘴,然后其就把裤子提上躺炕上了,他又上来脱其裤子,其拽住不让他脱,但是没有他劲大,拽不过他,他把其裤子拽下来了,然后他就摁住其,用手摸其的小便,他把手插进其小便里时,其疼。其父母不在家时,被告人周某一去过其家,来过很多次,他摸其上面和下面了。有一次周某一在其家时,其奶奶来找过其。除了在其家以外,还在其家门口道边摸过,上面和下面都摸了,周某一让其回家,其说你别来了。周某一去其家摸其,其和其妈妈、其姑姑及很多人说过这件事。3、证人刘某一证言,证实其女儿邵某一被邻居周某一强奸了,其来报案,其根据孩子所说及孩子表现,认为被周某一强奸的。女儿说周某一到其家后,把其的裤子和内裤都脱了,他还把他自己的内裤脱掉了,指着自己的小便说这是牛,他还用一个东西带到牛上,然后邵某一的阴部就疼了,其女儿还说她的阴部出血了。其不知道周某一把什么东西带到了小便上,其女儿就是用手比划了一下长短,没说是什么东西。其女儿智力有点问题,比划的长短有点不定,其不知道是多长,其女儿是今天(2014年3月22日)告诉其这些的。其带女儿到医院检查,发现阴部底下产出白带不正常,量比较大。其家平时没有人,其和孩子父亲早上去上班,下班时间不固定,但是一般白天其夫妻都不在家,白天邵某一自己在家。其见过周某一白天到其家串门,当时我在家,他到其家来串门,其在家时他常来,其不在家时就不清楚了。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回家问邵某一今天谁来了,邵某一说上午时大爷来了,其问哪个大爷,她说是周某一,其问周某一来干啥,邵某一说周某一摸她乳房和阴部了,但是其没当回事,认为周某一不能做这些事,就没来报案。在2014年3月19日7点左右,其到大口钦镇双岭子村大姑姐邵中华家去接邵某一,因2014年3月6日其前夫去世了,其领邵某一去双岭子村,邵某一没跟其回来,住其大姑姐邵某三家,同月19日其去接邵某一,邵某三告诉其,说邵某一说她大爷摸她乳房和阴部了,还把他裤子脱下,露出生殖器了。其听后问她哪个大爷,邵某一说是周某一,其和邵某三说不是王某一的哥哥,是周某一。回想邵某一以前和其说过周某一摸她的事情,其就领孩子来报案了。以前邵某一说周某一摸她,其认为周某一不能干那事,同时认为这件事情不光彩,就没来报案。邵某一有残疾,先天性的智障,二级精神病人。4、证人王某一的证言,证实其与邵某一母亲刘某一是再婚,邵某一是刘某一带过来的孩子,其认为邵某一被人强奸了,听刘某一说周某一摸邵莹的乳房和阴部。平时家中没有什么人,邵某一自己在家,其和刘某一白天都在金龙鱼上班,白天一般不在家。没太注意白天周某一是否到过其家。5、证人邵某二证言,证实邵某一是其侄女,是其弟邵忠彪的女儿,和她母亲刘某一在乌拉街住。她是先天性的智障,是精神病人,有残疾证,二类精神病人。2014年3月6日邵忠彪去世,刘某一领着邵某一回到双岭子村,先到刘勇发家住几天,之后被其大姐邵某三接到家里住了10天左右。2014年3月13日上午9点多钟,其和姐姐邵某三、邻居刘某二、奚某一、张某一在其家唠嗑,其姐问邵某一:“爸爸对你好不好?”邵某一说好。其姐指着她胸部问她:“爸爸摸你这不?”邵某一说“爸爸不摸,大爷摸。”其姐马上问:“还摸你哪了?”邵某一说还摸其小便了,还骑她,还让她看他的牛,她说怕大爷的牛。其不知道邵某一说的大爷是谁。6、证人邵某三证言,证实邵某一是其弟邵忠彪的女儿,和她母亲住在乌拉街。其弟于2014年3月6日去世,她妈把她送回来,在她舅舅家住了三四天,2014年3月12日其从邵某一舅舅家将她接到家住了9天。有一天,其和妹妹邵某二、邻居刘某二、奚某二、张某一唠嗑,其问邵某一她爸爸对她好不,邵某一说好。其指着她胸部问她:“爸爸摸你这不?”邵莹说:“爸爸不摸,大爷摸。”其问:“还摸你哪了?”她说还摸她小便了,还骑她,还让她看他的牛,她说她怕大爷的牛。后来刘某一接邵某一时,其告诉了刘某一,刘某一问是哪个大爷,邵某一说是周某一。刘某一和其解释说不是现在丈夫的哥哥。7、证人刘某二证言,证实其是邵某三邻居,在邵某三家见过邵的侄女邵某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9点钟其去邵某三家,与邵某二、邵某三、奚某一和和张某一唠嗑时,邵某三问邵某一:“现在的爸爸对你好不好?”邵说好。邵某三问:“现在的爸爸摸你不?”邵某一说爸爸不摸,大爷摸。邵某三问:“大爷摸你什么地方了?”邵某一说摸她胸部和阴部了,邵某一还说她大爷还把生殖器露出来告诉她这是牛,她说怕大爷的牛。8、证人奚某一证言,证实其是邵某三邻居,在邵某三家见过她的侄女邵某一,邵某一的父亲过世了,邵某一在她姑姑邵某三家住了几天。其去邵某三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上午9点钟,当时还有邵某二、刘某二和张某一。几个人唠嗑时,邵某三问邵某一“现在的爸爸好不好?”邵某一说好。邵某三问爸爸摸你不,邵某一说不摸,大爷摸。邵某三问“大爷摸你什么地方了?”邵某一比划说摸她胸部和小便了,邵某一还说她大爷骑她,还让她看他的牛。9、证人张某一证言,证实其是邵某三的邻居,在邵某三家见到她侄女邵某一,当时是上午9点钟,邵某三、邵某二、刘某二和奚某一在场。邵某三问邵某一,你现在的爸爸好不好,邵某一说好。邵某三问:“爸爸摸你不?”邵某一说:“不摸,大爷摸。”邵某三问:“大爷摸你什么地方了?”邵某一说摸她乳房和阴部了,大爷还把生殖器露出来,告诉她这是牛,她说害怕大爷的牛。其不知道邵某一大爷是谁,不认识周某一。10、证人赵某一证言,证实其儿子王某一与刘某一结婚,邵某一是刘某一带过来的孩子,今年15周岁。周某一是其邻居,其看过周某一去过邵某一家两次。一次是去年收地之前,当时其在邵某一家,周某一自己开门直接进来了,他看到其在邵莹家,说要给车加油,让邵某一过去帮助扶瓶子,然后邵某一就去周某一家了。过一会其去周某一家看到邵某一帮助周某一扶瓶子,其把邵某一叫回了家。第二次是也是去年收地之前,当时其去邵某一家,进屋后看到周某一在炕边坐着,邵某一在炕上坐着,周某一说他教邵莹认字呢,这两次其都是白天偶然碰到的。邵某一父母在金龙鱼上班,白天不在家,上下班时间不固定。11、证人李某二证言,证实其是邵某一的邻居,认识邵某一有两三年了,邵某一十五六岁,平时总和其八岁的儿子玩,她平时和小孩玩小孩的玩具,感觉她智力不是很正常,她像没上过学,印象里她不认识字,跟她说简单的话她能明白,叫她名字她知道,让她做点什么她能懂,复杂的话她听不明白。吐字不清楚,逻辑性不好,有时不明白她要说什么。不能与人正常接触,不会花钱买东西,简单的家务能做,她白天就在家外面转悠、玩。脾气挺好,没见到她发脾气,从来不做不闹,很听话。12、证人李某一证言,证实其是周某一妻子,邵某一是其家邻居,有点呆傻,邵某一父母都在乌拉街的金龙鱼打工,白天有时候在家,有时不在家。父母不在家时,邵某一有时在家呆着,有时候蹓达。周某一没有去过邵某一家,他俩不怎么接触。其没有看着周某一和邵某一有身体上的接触。周某一平时穿灰色的毛裤,灰色的齐头内裤和黑色的三角内裤,没有其它内裤了。周某一是2013年10月份走的,年前腊月十几号回来,回来以后哪也没去。13、证人张某三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五六号,其和周某一去长春干了几天室外保温的活,因为家里出事,其干了三天就回来了,周某一比其多干了几天以后也回吉林了。大约十月末左右,其与他人去天津干活,是乌拉街姓凡的找的活,到天津后其和周某一就干了三天,然后两人去北京,周某一什么时候回来其不清楚。14、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周某一、邵某一的自然情况。15、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邵某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16、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邵某一处女膜3点处陈旧性裂口。17、抓捕经过,证实周某一被抓获到案。18、辨认笔录,证实邵某一能够辨认出对其猥亵的人是周某一。被告人周某一当庭提供了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一平时表现,经查,该证据来源不清,证明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了被告人三条内裤,被害人辨认出周某一对其猥亵时所穿的黑色内裤。经查,因辨认对象内裤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辨认程序违法,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周某一辩解没有单独去过被害人家,没有作案时间的意见,经查,证人张某三证实其与周某一于2013年10月五六号去长春打工,其三天以后回到吉林,周某一比其多干几天后回到吉林。当月底,其与周某一又外出去天津打工;周某一妻子亦证实周某一于2013年10月离家,年前腊月十几号回家;证人赵某一当庭作证,证实在2013年间两次在被害人家中看见被告人周某一与被害人邵某一单独在一起,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有作案时间,被告人辩解与事实不符,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辩解被抓捕时躲藏,并否认其是周某一,是因为其欠银行贷款,法院已经送达传票,见警察到其家来,其以为是为贷款的事而来,其认为派出所管贷款的事,所以躲藏,不敢承认其是周某一。经查,周某一曾于2010年12月23日向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拉街信用社借款2.5万元,因逾期未还被起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做出民事判决,同年11月6日向被告人邮寄送达了判决书。2014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一在其家中见公安人员赶来,立即逃离,躲藏到其父亲家仓房中,用书画遮脸,并对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否认其是周某一。被告人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已逾数月,公安人员到其家时,辩解因为法院送达传票而躲避派出所对其抓捕,被告人周某一行为反常,其辩解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一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辩解没有实施猥亵,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一在侦查期间曾两次供述在其家附近道边摸邵某一脸、捏邵某一乳房,庭审中被告人翻供,但其翻供内容不稳定,前后不一致,被告人对其翻供未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没有作案时间,经查,证人赵某一证实在被害人家曾两次见到被告人周某一与被害人独处,被告人辩解不成立。被告人周某一辩解因为其妻与被害人母亲有矛盾,被害人母亲刘某一教唆被害人邵某一对其诬陷,经查,被告人所称的矛盾均为邻里琐事,并非实质矛盾,被告人辩解是被害人对其诬陷,但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其辩解不符合常理,被告人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案有被害人邵某一陈述,并出庭作证,指认被告人对其实施猥亵,证言稳定。本案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害人姑姑偶然对被害人询问,从而引发本案。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处女膜3点处陈旧性裂口,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被告人周某一虽拒不供认实施猥亵,但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辩解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周某一多次猥亵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一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九个月零十三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洪艳审 判 员  邢亚彬人民陪审员  姜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驰承办人李洪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