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7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5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