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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卫锋与吕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锋,吕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于卫锋。被执行人吕社平。申请执行人于卫锋与被执行人吕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社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卫锋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社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陕西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公安部车辆查询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吕社平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号X幢X号的房屋一套,现该套房屋已进入评估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卫锋应受偿金额为人民币357330元,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357330元。本案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吕社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1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