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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金飞申请执行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飞,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金飞,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受理的金飞申请执行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