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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广超、司盛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超,司盛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84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广超,又名周新华,原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夏传辉,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司盛禹,原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业务经理。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新光,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84号起诉书、奎检公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广超、司盛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广超及辩护人夏传辉、被告人司盛禹及辩护人韩新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30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29日提请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周长举(另案处理)在潍坊市奎文区东盛广场1801室,登记成立了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先期聘用以冯胜利(在逃)等人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后被告人周广超于2014年12月15日受聘担任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被告人司盛禹于2015年1月底受聘担任潍坊分公司业务经理。自2014年10月至案发,该公司在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德州齐河金银花种植基地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人员到集市、广场、小区等人员密集地区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印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付息的传单、召开理财会等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自2014年10月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86人,吸收资金累计497.8万元,至案发尚未偿还资金468.573万元。2014年12月16日始至案发,被告人周广超作为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25.8万元。2015年2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司盛禹作为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业务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33.2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甲、王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广超、司盛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广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广超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非法吸收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周广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广超属于从犯,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司盛禹对罪名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是打工的,没有拿到钱,其不是犯罪。被告人司盛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司盛禹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司盛禹只是一般的业务员,工资由周广超发放,被告人司盛禹不了解吸收存款的目的、去向,不能证明被告人司盛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明知的,没有主观故意,认定其犯罪是不成立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周长举(另案处理)在潍坊市奎文区东盛广场1801室,登记成立了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下称德金潍坊分公司),先期聘用以冯胜利(在逃)等人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后被告人周广超于2014年12月15日受聘担任德金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德金潍坊分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被告人司盛禹于2015年1月底受聘担任德金潍坊分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并对非法吸收的存款获取提成。自2014年10月至案发,该公司在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德州齐河金银花种植基地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人员到集市、广场、小区等人员密集地区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印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付息的传单、召开理财会等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自2014年10月至案发,该公司向86人非法吸收存款,吸收资金累计497.8万元。2014年12月16日始至案发,被告人周广超作为德金潍坊分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计83人,吸收资金共计425.8万元,至案发尚未偿还资金407.013万元。2015年2月1日始至案发,被告人司盛禹作为德金潍坊分公司业务经理,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计72人,吸收资金共计333.2万元,至案发尚未偿还资金322.29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德金潍坊分公司宣传彩页复印件一份,证实:该公司有印制彩页对外宣传投资理财的事实。2、李某甲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证实:2011年5月10日李某甲与齐河县赵官镇付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由李某甲承包该村680.24亩土地的事实,承包期限为20年。3、李某甲提供的合作协议二份,证实:2014年3月1日李某甲与秦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秦某甲以600万元为对价取得该金银花种植基地全部权益的50%股份。2014年3月14日李某甲与徐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甲以600万元为对价取得该金银花种植基地全部权益的50%股份。4、周某甲提供的转让协议、村民代表决议各一份,证实:2014年3月17日甲方付庄村委、乙方李某甲、丙方刘某甲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李某甲将其承包的付庄土地经营权和40多万棵金银花一并转让给丙方刘某甲,总转让费300万元,所有权归刘某甲。5、齐河德金银花中草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等一宗,证实:齐河德金银花中草药开发有限公司由徐某甲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法人变更为秦某甲,后于2014年7月30日法人变更为周长举,租赁齐河县赵官镇付庄已空闲的“付庄村小学院落”为经营场地。6、德金潍坊分公司会计张某甲提供的收益发放一览表、投资人明细,证实:该公司记录的各投资人投资的情况,利息、分红、奖励发放的情况。7、抓获经过二份,证实:被告人周广超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司盛禹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8、人口信息二份,证实:被告人周广超、司盛禹均系成年人。9、德金潍坊分公司会计张某甲提供的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张某甲向德金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周广超汇报每天的进账及支出情况。10、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实: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举,经营范围: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农业生产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5日,负责人:周长举,经营范围:为总公司联系业务。11、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一宗,证实: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情况,经营范围、住所等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相同。1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出具的纳税资料一宗,证实: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自登记注册以来,无盈利,纳税额为零。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出具的户名:贺某甲、账号62×××32的银行卡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交易明细,证实:自2015年4月8日至4月29日,被告人周广超向该银行卡内打款共计人民币91.15万元的事实。1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签发拘留证及在逃人员周长举在入看守所时的照片,证实:周长举因涉嫌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看守所。15、德金潍坊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案人提供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借款协议,证实:86名报案人的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每月收益数额等与各自的陈述相符。(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10月16日到德金潍坊分公司工作的,其负责公司财务。其分公司总经理是周广超,业务经理是司盛禹,周广超负责德金潍坊分公司全面工作,司盛禹负责跟客户洽谈。自2014年10月份成立以来,德金潍坊分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页,对外宣传可以吸收民间资金,年息24%。到公司咨询,由司盛禹或其他业务员跟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业务员会对客户说,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州齐河有一个金银花种植基地,面积2000亩,客户投资,相当于在公司存款,公司会给客户一次性红包,每存1万元会有200元红包,到期后本金加当月利息一次性付清。另外,其公司还会不定期开理财会,理财会一个是向客户介绍公司吸收存款的情况,再就是扎气球,扎气球就是在气球里放上写有金额的纸条,客户扎破气球后,公司根据纸条上的金额付给客户奖金。投资的客户,签订协议后,到德金潍坊分公司把投资款交给其,其开具收款收据。其收到投资款后,会把收到的投资款和合同交给总经理周广超。其把德金潍坊分公司的账目都制作成了电子表格。公司介绍上说是吸收的客户投资款用于德州齐河一个金银花种植基地项目了,这个基地其没见过。德金潍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计算是:业务员都有底薪,再根据拉存款的情况发奖金,奖金都是周广超发,其是固定工资,每月2500元。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齐河裕农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10月份之前其还经营着近600亩地的金银花种植基地,因为其跟一个叫刘某甲的人有点经济纠纷,就于2014年10月份将这600余亩金银花种植基地转让给了刘某甲经营。这些土地是其于2011年5月从付庄村委承包来的。徐某甲、秦某甲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履行,就是一张废纸,周长举成为公司法人之后找到其,想延续徐某甲与秦某甲当时与其商定的合作意向,口头上都商谈好了,但是周长举迟迟不给其打款,最后投资合作的协议也就没有签署,合作就不了了之了。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旺泽金银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真正老板是刘某甲。2014年3月,因为李某甲借了刘某甲300多万元借款还不上了,就把这680.24亩地连同种植的金银花一并转让给了刘某甲,当时签有转让协议,甲方是齐河县赵官镇付庄村委,乙方李某甲,丙方刘某甲。2015年2月刘某甲在这种植基地的基础上成立了山东旺泽金银花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8日该基地签署转让协议以后无其他人或其他公司参与该基地的投资或管理。4、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德金潍坊分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周长举,周广超负责德金潍坊分公司全面工作,司盛禹负责跟客户洽谈、给业务员发提成,业务员还有桑某甲、冯胜利、郭某、李某乙。德金潍坊分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宣传彩页,称公司在山东齐河投资建设了近2000亩金银花生产基地,是国家支持的绿色产业,愿意和众多民众一起投资致富,宣传给投资者的回报率,是银行存款的很多倍,以吸引群众到其公司来投资。公司安排业务员上街去发公司的宣传彩页。为了继续发展更多的客户或者让已在公司投资的客户加大投资金额,公司会不定期的召开理财会,让客户参与抓奖活动,扎气球等。客户投资,公司会给一次性红包,每存1万元会有200元红包。客户签订协议后,其业务员领着把投资款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开具收款收据。公司会给业务员客户投资金额的10%作为提成。如果是业务员接待的客户,司盛禹自己占3%,剩下的7%由业务员平分;如果是司盛禹接待的客户,司盛禹自己占7%,剩下的3%由业务员平分,提成都是司盛禹给其发。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德金潍坊分公司总经理为周广超、业务经理司盛禹,该公司通过印制和散发大量宣传彩页、召开理财会、有奖参与等形式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许诺给客户以月息2分并按月付息、到期一并还本。其是2014年10月15日去德金潍坊分公司干前台的,2015年1月中旬转成业务员的。南方团队2015年1月底就撤了。从2月份开始,公司基本上就是其和戴某两个业务员,其跟戴某平分7%的提成。有的客户直接奔着司盛禹去,司盛禹自己占10%,偶尔分给其和戴某点。3月初,郭某来到公司,3月底李某乙也来到公司,他们来之后,客户大家一起接待,提成也是一起平分7%。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德金潍坊分公司业务员,德金潍坊分公司总经理为周广超、业务经理司盛禹,公司通过印制和散发大量宣传彩页、召开理财会、有奖参与等形式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许诺给客户以月息2分并按月付息、到期一并还本。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7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实际损失1.76万元的事实。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2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实际损失1.78万元的事实。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实际损失1.72万元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该德金潍坊分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页,对外宣传开展小额借款业务,吸收民间资金,年息24%。之后,其到该公司咨询。当时是一个叫刘某甲的业务员介绍的,她说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州齐河有一个金银花种植基地,面积2000亩,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有1个亿注册资本,并且有很多客户来投资了。2015年3月27日,其投10000元,给了财务人员张某甲。在该公司其扎了一次金额是100元的气球。之后,其又陆续投了6次,过程跟这一次差不多。该公司还会不定期开理财会,理财会一个是向客户介绍公司吸收存款的业务情况,再就是扎气球,扎气球就是在气球里放上写有金额的纸条,客户扎破气球后,公司根据纸条上的金额付给客户奖金。其参加过一次理财会。其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28日投资七笔,共计80000元,共收回利息800元。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从2014年12月开始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资的。该潍坊分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页,对外宣传开展小额借款业务,吸收民间资金,年息24%。其就是通过这些彩色单页了解到德金潍坊分公司的。之后,其又到该公司办公咨询。当时是一个姓桑的业务员给其介绍的,她说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州齐河有一个金银花种植基地,面积2000亩地,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有1个亿注册资本。2014年12月4日,其向该公司投了180000元,当时交给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某甲,张某甲填写了借款协议,并给了一张收据。在该公司投资10000元会有200元红包,当时其得到3600元红包。之后,其又陆续投了3次。该公司还会不定期开理财会,其参加了一次,发给一床被子。其2014年12月4日投180000元,2015年3月3日投20000元,2015年4月8日投600000元,2015年4月15日投190000元,以上共计投资990000元,收回利息34600元。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4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10万元,2015年3月15日投2万元,收回红包、利息共计1.28万元。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15万元,实际损失14.06万元。5、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向荣莲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6万元。6、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5万元,实际损失4.675万元。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13万元,实际损失12.28万元。8、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12万元,实际损失11.94万元。9、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5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8日投23.6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13260元。10、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11、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谭素芬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共投资9.7万元,实际损失9.32万元。1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共投资21万元,实际损失20.3万元。1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4年12月15日投2万元,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3月11日共投资9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8800元。14、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1万元,2015年1月30日投资1万元,收取利息共计1600元。1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与牟明华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共投资3万元,实际损失2.84万元。16、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8.66万元。17、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共投资9万元,实际损失8.54万元。18、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4年12月14日投5万元,2015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30日共投9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10600元。19、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8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9日共投资10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8600元。20、被害人程某、韩某甲、刘某丙、韩某乙、宋某乙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82万元;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9.8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2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21、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庄军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4万元。22、被害人代某、张某丁、毛某、谭某甲、武某、杨某甲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62万元;投资3万元,实际损失2.94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9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1万元;投资4万元,实际损失3.74万元。2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其与姜传善共投资11万元,实际损失10.14万元。24、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证实:其与刘美玉共投资9万元,实际损失8.52万元。25、被害人代理生、高某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4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4万元。26、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同年11月27日投1万元,2014年12月27日投2万元,收回本金、红包及利息共计25500元。27、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7日共投资6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6400元。28、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6万元。29、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9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4月16日共投资3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4100元。30、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5年2月7日投1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2900元。31、被害人付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赵某、王某戊、周某丙、张某戊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4万元,实际损失3.74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5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32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3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2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6万元;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7万元;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9.4万元。32、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实:其与宋金菊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4万元。33、被害人孙某甲、陈某乙、薛某、孙某乙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8万元;投资18.5万元,实际损失17.05万元;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9.7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3万元。34、被害人昝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9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同年12月10日投1万元,2014年12月16日投资2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5600元。35、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7万元。36、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资2万元,2015年1月1日投1万元,同年1月14日投资1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4200元。37、被害人徐某丙、李某己、徐某丁、丁某丙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6万元;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8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88万元。38、被害人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6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2万元,2015年1月18日投1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3500元。39、被害人徐某戊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3万元,同年12月5日投1万元,2015年2月27日投1万元,收取红包及利息共计4700元。40、被害人王某庚、李某庚、牟某、刘某己、张某己、张某庚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6万元;投资3万元,实际损失2.76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4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8万元;投资4万元,实际损失3.8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2万元。41、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其向德金潍坊分公司投资2万元,同年12月31日投3万元,收取利息共计4400元。42、被害人杜某乙、王某辛、李某辛、田某、韩某丙、郝某乙、丁某丁的陈述,证实:向德金潍坊分公司分别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2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88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4万元;投资3万元,实际损失2.88万元;投资1万元,实际损失0.96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2万元;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8万元。(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广超供述:2014年12月15日,其受叔叔周长举的指派到德金潍坊分公司任负责人,全权负责德金潍坊分公司业务。德金潍坊分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宣传彩页,彩页的大致内容就是公司在山东齐河投资建设了近2000亩金银花生产基地,愿意和民众一起投资致富,具体集资形式是公司跟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月息2分,借期3个月至12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并还本结清。其让公司的业务员上街去发公司的宣传彩页。公司会不定期的召开理财会,让客户参与抓奖活动,扎气球等,另外公司会经常的给客户或者潜在客户发放小数量的大米、鸡蛋等日常生活用品,利用群众贪小利的心态吸引他们到其公司投资。客户签订协议后,把投资款交给会计张某甲,然后张某甲再将钱交给其,其再将钱汇给周长举的潍坊银行卡上和一个户名为贺某甲的青岛招商银行的账户上,客户每存1万元会有200元红包。其公司对社会群众所宣称的2000亩金银花种植基地其没有去过,是周长举让其这样说的。其接手前是周长举安排一个姓冯的人做经理,他在其到任之后就离开了公司。德金潍坊分公司人员有业务经理司盛禹,会计张某甲,业务员刘某甲、戴某,还有几个其记不清名字了。业务员工资是2000元,然后再根据拉借款的金额发放一次性提成,业务员每拉来10000元,公司就给1200元的提成,提成是交给公司业务经理司盛禹,然后由司盛禹再给业务员发放。2、被告人司盛禹供述:其是2014年10月底到德金潍坊分公司工作的,2015年1月底其被周长举任命为德金潍坊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德金潍坊分公司自2014年10月成立以来,印制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页,彩页的大致内容就是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开展小额借款、农业投资等服务,年息24%。其是业务经理,在其之下还有刘某甲、戴某、李某乙、郭某。其会对客户说,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州齐河有一个金银花种植基地,面积2000亩地,客户投资,相当于存款,公司会给客户一次性红包,每存1万元会有200元红包。公司会不定期的召开理财会,让客户参与抓奖活动,扎气球等。其的底薪是2000元,2015年1月份之后,其成了业务经理,如果是其他业务员介绍的客户,其占3%,剩下的7%由业务员平分,如果是其介绍的客户,其占6.7%,剩下的3.3%由其他业务员平分。3、同案犯周长举供述:德金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是其。该公司对外吸收公众资金,没有国家发放的许可证。其资金倒腾不开,多开几家公司,吸收的钱多一些,也就能运转下去了,所以其就在潍坊和湖南永州开了分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德金潍坊分公司的经理是其侄子周广超,其在任命周广超、司盛禹的时候,就交代要多发展客户,多吸收资金,并要求将钱扣除提成后,全部交给其,如果公司有需要,其再给打回来。周广超收到钱后通过银行将钱汇给其。其的银行账户是潍坊银行的,另外其还使用着其儿媳妇贺某甲的青岛招商银行账户。公司业务员对客户的宣传是:青岛德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州齐河有一个金银花种植基地,面积2000亩地,客户投资,相当于在公司存款,公司会给客户一次性红包,每存1万元会有200元。其跟周广超、司盛禹及公司员工说德州齐河金银花种植基地就是其投资建设的,是公司的财产。今年四月份之后,其就把实情告诉了周广超、司盛禹等人,明确说齐河金银花种植基地并不是公司的,也不是李某甲的了。德金潍坊分公司吸收的具体数额其没统计过,大约四五百万元,这些钱大部分被其投资到厦门的交易所了,后期吸收的钱都被用在开办公司上了,其还在四川自贡、重庆等地开着投资公司,但是业绩根本没有做起来,租赁房屋、置办设备、员工工资花了很多,没有盈利。2014年12月份以后,除潍坊以外,其他的分公司基本上吸收不到存款了,就用从潍坊吸收的钱付利息。德金潍坊分公司从2014年10月份成立到2015年2月份,一直由一个南方的营销团队来经营,这个团队领头的姓冯,这个营销团队按照投资提35%,剩下的钱打到其潍坊银行的账户。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超、司盛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周广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广超系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广超系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司盛禹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司盛禹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司盛禹作为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获取提成,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司盛禹辩护人辩称的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司盛禹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但被告人司盛禹当庭不认罪,故辩护人辩称的自首情节,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周广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广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司盛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广超、司盛禹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