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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臧金龙与姚罗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龙,姚罗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6795号原告臧金龙,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姚罗江,男,1990年6月1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臧金龙与被告姚罗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臧金龙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臧金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英人民陪审员  宋杰人民陪审���韩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