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臧金龙与姚罗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龙,姚罗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6795号原告臧金龙,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姚罗江,男,1990年6月1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臧金龙与被告姚罗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臧金龙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臧金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英人民陪审员 宋杰人民陪审���韩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