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恒凯与骆建萍、骆水芝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恒凯,骆建萍,骆水芝,沈志泉,周美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447号原告:沈恒凯,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恒、俞少明,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建萍,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任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水芝,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沈志泉,男,194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铭,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美仙,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沈恒凯诉被告骆建萍、骆水芝、沈志泉、周美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沈恒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恒凯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恒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沈恒凯负担。审 判 长 鲁 琳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