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恒鑫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埃忒耳贸易有限公司、金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恒鑫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埃忒耳贸易有限公司,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原镇江市丹徒区高资粮油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刘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埃忒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红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金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鑫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埃忒耳贸易有限公司、金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鑫鞋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徒商初字第00432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金红军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中城花园清竹苑26号105室房产的查封。本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陈 进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