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传敏与黄传亮、王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敏,黄传亮,王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456号原告:黄传敏,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传亮,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秀英,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敏诉被告黄传亮、王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经催缴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传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