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协外认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572号金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572号申请人:金某,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京畿道。申请人金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养支院2016第1182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申请称,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养支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第1182号确认书。该确认书准予金某与朱某离婚。请求对上述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养支院对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第1182号确认书。该确认书准予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协议离婚。该确认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养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1182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养支院2016第1182号确认书。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裕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