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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惠坚与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坚,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102号原告:王惠坚。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沙沙、王成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琼,该公司员工。被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林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坚与被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惠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坚以拟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惠坚负担。审 判 长  谢惠峰人民陪审员  刘来欣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