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包头市安正物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包头市安正物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包头市安正物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丰花园专家公寓B座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吕淑娟,副总经理。刘伟与包头市安正物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包开劳仲字[2016]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00元,已履行25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535元。因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包头市���正物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