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边振民与孙继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振民,孙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72号申请人:边振民,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孙继成,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边振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孙继成驾驶的鲁N×××××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边振民以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N×××××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边振民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