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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德亮与郗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亮,郗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287号原告:王德亮,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郗万利,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2016年10月27日8时30分开庭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王德亮承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