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德亮与郗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亮,郗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287号原告:王德亮,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郗万利,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2016年10月27日8时30分开庭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王德亮承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