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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02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运,吴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吴子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吴运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子运与被执行人吴运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吴子运就上述判决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3803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19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