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石英诉敦化市我乐橱柜批发店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敦化市我乐橱柜批发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560号原告:石英,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十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我乐橱柜批发店,住所地敦化市红旗大街木业综合楼一楼门市。经营者:江玉晖,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花园2号楼3单元6楼西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英诉被告敦化市我乐橱柜批发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英负担。审 判 长 邱歆丰审 判 员 宋 楠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文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