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九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九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九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号*#D15。组织机构代码:66208102-2。法定代表人:李英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号A-401。组织机构代码:56127387-7。法定代表人:谷秀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九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388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