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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爱民与俞伟锋、东阳市和林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爱民,俞伟锋,东阳市和林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430号申请执行人卢爱民,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俞伟锋,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和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上林口村。法定代表人:沈红卫。原告卢爱民与被告东阳市和林园林有限公司、俞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爱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和林园林有限公司、俞伟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3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其名下房产已由另案查封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商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43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商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