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农安县鑫金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张宝伟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鑫金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鑫金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被执行人张宝伟,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于晓新,女,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农安县鑫金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吉农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鑫金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宝伟、于晓新、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安县鑫金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