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单君与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君,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行终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君,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泽远,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牛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覃勇、林良均。上诉人单君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单君于2015年7月15日向12358举报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违法,市发改委转交白云区发改局办理。白云区发改局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单君关于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天猫店铺:paiseto柏丝图旗舰店)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案件,并于当日向单君发出《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穗云价告(2015)15号)。白云区发改局经调查,单君提供的被举报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庆丰庆环路66号”为空置的场所。2015年9月16日白云区发改局向单君发出了《价格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穗云价告(2015)15号),告知:“你所提供的被举报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庆丰庆环路66号,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方查找,该地址没有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如你有更详尽的资料,请继续提供。”单君认为白云区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20日向市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发改委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单君的复议申请材料后,出具了收件回执,于2015年9月28日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单君,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白云区发改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5年10月20日,市发改委收到白云区发改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因案件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市发改委于2015年11月11日向广东省发改委报送了《关于价格举报处理期限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发改报(2015)436号)并于2015年11月16日对此案作出中止的决定并通知单君和白云区发改局。2015年12月21日,市发改委法制机构收到广东省发改委《关于价格举报处理期限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5633号)。2016年1月7日,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发改行复(2015)6号),认为白云区发改局在法定时限受理单君的举报事项,按照单君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被举报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单君的做法,实际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决定驳回单君的复议申请。单君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举报单位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因此白云区发改局对单君的价格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关于白云区发改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单君提出价格举报后,白云区发改局已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受理并根据单君提供的地址,依法前往调查取证,因被举报单位并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白云区发改局已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了《价格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穗云价举告(2015)7号),告知原告:“你所提供的被举报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庆丰庆环路66号,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方查找,该地址没有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如你有更详尽的资料,请继续提供。”白云区发改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因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白云区发改局无法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单君认为白云区发改局对其价格举报不予立案且未予答复,请求确认白云区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以及要求白云区发改局对其价格举报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单君认为白云区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市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发改委作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受理单君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发改委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单君的复议申请材料后,于2015年9月28日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单君,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白云区发改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5年10月20日,市发改委收到白云区发改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后因本案的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市发改委于2015年11月11日向广东省发改委报送请示并于2015年11月16日对此案作出中止的决定。同年12月21日,市发改委收到广东省发改委《关于价格举报处理期限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恢复审查本案。2016年1月7日,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发改行复(201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单君的复议申请。市发改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发改行复(2015)6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单君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单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向白云区发改局提问“是否办结了上诉人提出的价格举报”,白云区发改局答“可以视为办结了上诉人提出的价格举报”,上诉人再三询问后,白云区发改局答“没有办结上诉人的价格举报”。白云区发改局的答复前后矛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白云区发给局受理上诉人提出的价格举报后,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办结该举报并答复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白云区发改局未办结上诉人提出的价格举报,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白云区发改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1、撤销原判;2、撤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穗发改行复(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3、确认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4、责令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诉人提出的价格举报限期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经审查,上诉人单君于2015年7月15日举报广州市魅力芭妮鞋业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前往调查取证,但无法查找到被举报人,被上诉人单君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上诉人单君发出穗云价举告(2015)7号《价格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上诉人单君。因此,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对上诉人单君的举报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单君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单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烨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