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吕某,女,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张某诉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3号民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人民币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