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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地引与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地引,李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569号原告:王地引(音),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金龙,男,1971年出生,汉族,汉族,住河北省枣强县。原告王地引(音)与被告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地引(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地引(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