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地引与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地引,李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569号原告:王地引(音),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金龙,男,1971年出生,汉族,汉族,住河北省枣强县。原告王地引(音)与被告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地引(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地引(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