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盛永军与冯国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永军,冯国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598号原告:盛永军。委托代理人:邬国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国吉。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永军与被告冯国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永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盛永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永军撤回对被告冯国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盛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