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峰与曾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曾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862号原告:张峰,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冠众,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建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原告张峰与被告曾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