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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峰与曾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曾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862号原告:张峰,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冠众,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建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原告张峰与被告曾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