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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柱民,董事长。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昊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