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沛军与被申请人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沛军,徐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220号申请人: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徐大伟,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曹沛军因与被申请人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大伟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11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徐大伟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以冻结,至满人民币2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