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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沛军与被申请人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沛军,徐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220号申请人: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徐大伟,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曹沛军因与被申请人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大伟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11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徐大伟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以冻结,至满人民币2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