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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全林与马学军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林,马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405号申请人王全林,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70********,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六运湖农场绿康养殖合作社。被执行人马学军,男,回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61969********,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六运湖农场一连**栋。申请执行人王全林与马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全林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3508.8元,已执行0元,尚有33508.8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学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全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