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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志泉、张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泉,张天伟,王国泉,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9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泉,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临邑县。申请执行人:张天伟,男,汉族,1994年1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国泉,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志泉、张天伟与被执行人王国泉、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已查封担保人提供的财产即刘树山名下的鲁N×××××号小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在临邑县事故科的肇事车辆鲁P×××××、鲁PHL**挂号重型半挂车。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财保103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