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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范正盘与郑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盘,郑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9702号原告:范正盘,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李忠梁,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运良,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云,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衡州市柯城区,。原告范正盘诉被告郑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27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范正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各方当事人应遵约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27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由此引起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正盘货款1827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