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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唐加勇,李小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唐加勇,李小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4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090A。主要负责人:秦渝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加勇,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小在,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唐加勇、李小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