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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兵奇与毛艳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奇,毛艳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80号原告王兵奇,男,汉族。被告毛艳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王兵奇与毛艳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刘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