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兵奇与毛艳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奇,毛艳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80号原告王兵奇,男,汉族。被告毛艳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王兵奇与毛艳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刘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