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649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军。委托代理人李艳红、牛玉亮(实习律师),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周秋峰,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