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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0号金蓝湾小区。负责人阎秀霞,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陈永健,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陈宾,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赵亮,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洪涛冷库、李洪涛、陈永健、陈宾、赵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育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