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浙江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浙江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郑尚富,梅雪娥,吴敏妍,吴伟淡,王素芳,赵英子,郑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328-43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471859。法定代表人周峰。被执行人浙江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58-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1486-3。法定代表人华业平。被执行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高枧吴岙,组织机构代码:70470601X。法定代表人吴伟淡。被执行人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下沙塘,组织机构代码:762512141。法定代表人王素芳。被执行人郑尚富,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梅雪娥,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吴敏妍,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吴伟淡,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王素芳,女,1971年5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赵英子,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玉香,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374044.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2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5427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8执9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