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902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辉,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减半收取即16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