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牟九妹诉田廷洪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九妹,田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122号原告:牟九妹,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钝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廷洪,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九妹与被告田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九妹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九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九妹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蓝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