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魏心正与湖北信他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宜昌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心正,湖北信他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宜昌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053号原告魏心正,男,193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湖北信他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魏心正与被告湖北信他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宜昌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魏心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信他贷”截止2016年5月15日,偿还原告本金51000元,利息7140元,本息合计58140元;2、判决被告“信他贷”按58140元的1‰每逾期日按58.1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时间从2016年5月16日起截止2016年12月31日,逾期时���累计达230日,违约金额为13372.20元;本金利息加违约金合计清偿原告71512.20元;3、判决“凯盛公司”对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信他贷”出借人民币51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期限为12个月。双方还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宜昌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2016年5月15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无意清偿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已于2016年2月29日对湖北信他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原告魏心正系已登记在册的受害人之一。因原告魏心正所诉之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进行侦查,故原告魏心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心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8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晓蓉审判员 张 婵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