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元达与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达,李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845号原告:何元达,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李志和,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何元达与被告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元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元达以李志和已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元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