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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元达与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达,李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845号原告:何元达,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李志和,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何元达与被告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元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元达以李志和已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元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